中山大学考研报录比(中山大学考研报录比2023)

中山大学考研报录比,中山大学考研报录比2023

日前,教育部网站公布了2月15日生成的《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经审核,中山大学送审的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中山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修订59处,其中包括在学校标识的校徽、校旗部分进行的修订:规定“校徽标准色为绿色”,新增“辅助色为红色”。(具体见下文)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1月12日,中山大学迎来建校97周年校庆。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头像校徽也由绿色版本改为红色版本。15日,有网友于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校徽变红的一些想法》一文提出质疑。

这名网友向中山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留言询问是否以后校徽都是红色版本,得到的回复称:“时值校庆,为营造和烘托节庆喜庆氛围,故在校庆前选用红色校徽。根据《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暂行管理规定》,我校校徽原来有绿色、黑色和红色三种色,与红墙绿瓦的校园建筑呼应一致……从今年校庆开始,我校校徽选用红色校徽,旨在传承中大红色基因。同时,为适应不同环境的需要,不同场合也会使用到绿色校徽或者黑色校徽。”

当时,中山大学党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回答澎湃新闻时表示,学校红色、绿色的校徽都有

而当时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发布的、2014年9月教育部核准的《中山大学章程》规定,学校校徽为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绕中文校名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英文校名全称,中间为国立广东大学标志性建筑大钟楼的图案,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24”。校徽颜色为标准绿色(C:100 M:00 Y:100 K:60)。

但在中山大学2007年启用的形象识别系统中,规定了绿色(C:100 M:00 Y:100 K:60)和黑色(C:00 M:00 Y:00 K:100)为学校的标准色,红色(C:30 M:100 Y:100 K:50)为辅助色。

此外,原《章程》中的: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修改为: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包括广州校区、珠海校区、深圳校区;其中广州校区包括南校园、北校园和东校园三个校园。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校园。”

《中山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全文如下:

中山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866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1888年创建的格致书院。1924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定名为中山大学。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由广东光华医学院并入,几经扩展、易名,后定名为中山医科大学。2001年,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

“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校训,培养胸怀振兴中华、造福人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和开拓创新能力的社会英才,建设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和思想重镇。学校以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明、追求真理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包括广州校区、珠海校区、深圳校区;其中广州校区包括南校园、北校园和东校园三个校园。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校园。”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将第八条的“文理医工”修改为“文理医工农艺”。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对各校区(校园)统一管理,建立多校区管理模式,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调整管理模式(体制)。”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依法依规授予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人士名誉博士学位,为在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称号。”

八、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授予、调整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

第二项修改为:“ (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位等”。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

“(五)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社会监督。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具体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术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删去第十八条。

十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运行具体按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十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国家监委派驻监察专员;国家监委在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代表国家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

十七、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学术管理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分学科领域设立相应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可在各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附属医院设立相应下属学术管理组织,履行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其他需要且适合成立学术管理组织的机构,依程序向相应学术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成立学术管理组织。”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术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规划方案。

“(三)评定教学、学术研究成果。

“(四)制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各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和议事规则。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教学研究成果及项目评选、教师聘任、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分别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制度处理相应事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筹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教师委员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方面的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指导本科专业设置、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实习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三)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德育工作。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五)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六)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七)评审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等。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知名学者组成,在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和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审议学位点合格评估的校内评估阶段材料。

“(四)授权校内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授权校内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九)通过认定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相关申诉。

“(十一)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校教育与学位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和决定全校教师职务聘任及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教授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二)控制全校教师岗位总量及各实体院系的教师岗位数。

“(三)监督和指导院系教师岗位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决定全校教师编制核定和职务聘任。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规划、指导、咨询和认定机构,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教授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精神,制定全校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结合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总结典型案例,指导和推进学风建设。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学术调查,提出认定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审议。

“(四)对社会普遍关注、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道德争议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再提交学校审议。

“(五)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风建设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部,学部是在相应学科领域实施学术治理的学术机构,负责统筹相同和相近学科的学术标准与学术评价,加强跨院系的合作协同,形成高质量发展合力,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学部由相同和相近学科的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组成。”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

“各行政部门按学校授权履行职责,其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行政部门可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团委”修改为“共青团”,“群众组织”修改为“群团组织”。

二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中的“投资的”修改为“设立的”。

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附属医院、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立、变更、撤销本单位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本单位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附属医院、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院院长(独立建制的学系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附属医院、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院院长(独立建制的学系主任)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程序任免。”

三十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在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设立二级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委会(包括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斗争,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落实学校党委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下辖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交流合作、教职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均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组成、运行具体依据其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学校在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在各附属医院设立医院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医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于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医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组成、运行等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附属医院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是附属医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组成、运行等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三十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的“教育职员”修改为“管理人员”。

三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就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教书育人,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五项修改为:“(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关于校外兼职的相关规定”。

四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成人教育”。

四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四十五、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并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负责协调校友事务,按照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附属医院党委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总会计师和其他党政管理人员。”

四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附属医院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授权,履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四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附属医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九、删去第六十五条。

五十、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条,其中的“吸收社会捐赠”修改为“接受社会捐赠”。

五十一、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十二、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对所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

五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经济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五十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对所属企业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规范所属企业的发展。”

五十五、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使用教职工和学生的与职务或学习任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内环绕中文校名全称,下部自左而右内环绕英文校名全称,中部为国立广东大学标志性建筑大钟楼的图案,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24’。校徽标准色为绿色(C:100 M:00 Y:100 K:60),辅助色为红色(C:30 M:100 Y:100 K:50)。”

修订前的章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校徽具体设计及应用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相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底色有红色和白色两种,居中自上而下分别为校徽、孙中山先生手书集字校名、英文校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校旗具体设计及应用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相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修订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施。”

五十九、将第八十一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修改为: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以下个人或机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三)五个以上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附属医院、行政部门)联合。

“(四)学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提出章程修改动议应当附交修正案建议稿。

“第八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收到修改动议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章程修改程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不采用的修改动议,应当书面回复提议人。被决定不采用的同一修改动议在一年内再行提出的不再受理。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启动章程修改程序后,章程修改工作程序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此外, 对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中山大学考研报录比(中山大学考研报录比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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