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51)

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51)

  2015年考研复习正当时,对于备战2015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来说,最繁重的工作便是记忆,法硕需要记忆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涉及到民法、刑法、法制史、宪法、法理五大部分。对于理论知识的记忆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归到实际应用分析中去,小编奉上民法精选案例,希望大家可以辅助记忆,通过案例来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

  下面请看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51)

  案例

  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解析: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温馨提示:对于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地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小编建议考生在记忆的时候把条理捋清楚,然后辅助案例进行复习,相信效果会更加。最后,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够考研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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