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59)

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59)

  2015年考研复习正当时,对于备战2015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来说,最繁重的工作便是记忆,法硕需要记忆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涉及到民法、刑法、法制史、宪法、法理五大部分。对于理论知识的记忆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归到实际应用分析中去,小编奉上民法精选案例,希望大家可以辅助记忆,通过案例来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

  下面请看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59)

  案例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问题]

  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案例解析:

  1.是。被告为达到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证,假冒其身份到有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2.被告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丧失了分房机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对于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地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小编建议考生在记忆的时候把条理捋清楚,然后辅助案例进行复习,相信效果会更加。最后,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够考研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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